遭受家庭暴力,如何保护自己?

遭受家庭暴力,如何保护自己?——您的安全屏障: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仍有很多家暴中的受害者不知道遭受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做?如何保护自己?不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又该怎么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文结合此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哪些人之间会发生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父母包括继父母与养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与养子女。

家庭成员,不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还包括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姻亲关系的兄弟姐妹。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指因雇佣关系或同居关系、寄养关系等亲密关系而共同生活的人。

由此可见,家庭成员以及共同生活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或受害者,都受《反家庭暴力法》的约束。例如,同居生活的恋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二、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家庭暴力的行为包括对身体的伤害和对精神上的伤害两种方式:

身体上的伤害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

精神上的伤害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

法律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但不仅仅局限于上述行为,像不予理睬、不给治病等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的,都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三、受害人遇到家庭暴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报警

很多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不敢报警,害怕因为报警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伤害,但是如果不报警,施暴者没有受到任何的惩罚就会再次施暴,使施暴的程度越来越严重。被害人应当在遭受家暴时立即报警,以便警察可以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将施暴者带离现场或实施强制措施。

受害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如果有机会拨打电话,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如果手机或人身被控制,要在恢复人身自由时报警,拨打110或直接去距离最近的派出所报警。

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经常有受害者有类似这样的反映:“当时打110了,警察也来了,看了一眼就走了,说是家庭纠纷不管。”“他抓着我的头发往墙上撞时,我还抱着一岁多的孩子,手机被抢走了,当时也报不了警,第二天他上班去,我就去了附近的派出所,但警察把我劝回来了,说两口子吵架没啥事就别报警了,对孩子不好,我一听对孩子不好就回来了,也没做笔录。”

首先说明一下,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有义务出警,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并不能因为家暴是家庭纠纷而不履行职责。《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如果受害人遇到报警以后公安人员不出警或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的,可以根据情形作出如下选择,第一,再次报警;第二,拨打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投诉电话;第三,事后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对公安相关人员提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顺便提醒大家,拨打110报警针对的是危及人身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情况,日常的拌嘴争吵没有威胁到人身安全的不属于公案机关管辖范围,为了捉奸虚构警情而报警的,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所以报警时一定如实陈述,说明自己的处境。

(二)学会求助

受害人可以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救助机构等救助。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救助机构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受害人可以向这些组织和机构求助,由其代为报案。

受害人也可以向邻居救助,遭受侵害时大声向邻居呼救,由邻居警帮忙报警。有的受害人为了防止再次被殴打换了居住地,像这种情况受害人可以要求亲属,工作单位对其手机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保密,如果加害人找到工作单位,可以向工作单位求助要求同事在场陪同,一旦有暴力行为,由同事协助报警。

(三)及时就医

对于家庭暴力产生的伤害,无论是身体伤害还是长期的精神伤害,受害人要及时就医院不要延误伤情、防止损害的扩大,要做伤情鉴定,并保留病历、诊断证明书、鉴定报告、费用支出的票据等,以便为日后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及赔偿事宜固定证据。

(四)安装摄像头

如果受害人不具备与加害人分开居住的条件,或加害人偶尔回家的情况,可以在家中安装摄像头,以便固定证据。像抓伤,推搡等轻微暴力或偶尔一次的动手或互殴,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安装摄像头是一个长期的记录,可以通过视频资料来分析动手的原因、频率、次数以及每次的精神状态和主观目的和伤害程度来判断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还是家庭暴力行为。

安装摄像头的好处是,一方面是能在家庭暴力实施时固定证据,能够还原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将一般的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行为相区分开来。

(五)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通常会伴有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变更监护人、所有权纠纷、撤销公证遗嘱、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或纠纷,律师可以向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收集证据、告知救济途径、代理诉讼、代理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法律帮助。所以当你遭受家庭暴力时,记得及时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以得到更专业的指导。

(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的,以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为目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法律文书,这个法律文书的名称叫人身安全保护令。它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103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五、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已经遭受家庭暴力,二是面临家庭暴力,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要求家庭暴力已经实际发生,在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了。经常性的威胁和恐吓才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而一次的威胁或恐吓不会认定为家庭暴力,但是如果这种威胁或恐吓足以让你感觉到生命危险,面临家庭暴力也同样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离婚为条件,而是以是否遭受或可能遭受家庭暴力为条件,所以无论是共同居住的关系,还是婚姻关系,不论是否正在离婚只要是面临家庭暴力,请尽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就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人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当然,如果被害人聘请了律师,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七、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虽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有困难的时候,可以口头申请,但在实践中口头申请难以操作,尤其像遇到疫情等特殊时期,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线上完成,或邮寄书面材料,所以最好是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在书面申请中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身份信息,写明请求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的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即发生家庭暴力的事实,要把事情经过描述清楚。

(二)管辖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是指受害人或加害人的实际居住地址,不以户口所在地为限,也可以暴力行为发生地,比如自己的工作单位、民政部门的门口、法院的门口、停车场等地方,被害人可以选择这些地址所在的法院,也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居住的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提供证据:随书面申请一起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即将发生。

八、什么是证据?哪些是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

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哪些东西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11种证据:(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上述11种证据,任何一种都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但为了能更加真实地还原暴力发生当时的事实,能更清晰的证明家庭暴力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序,应当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从上述11种证据中也能看出报警的重要性,所以文章开头告诉大家的几种措施,都可以在保护自己的同时收集到家庭暴力的证据。申请人在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时,也可以仅凭对事实的陈述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可以请求法院调取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

九、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有什么作用?

申请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以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定,该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即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都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具体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五)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六)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人还可以保护受害人的近亲属,我们国家虽然没有责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保持200米距离的规定,但是第(六)项所述的一定范围已经远远大于200米的距离,第(六)里的一定范围,是申请人认为的安全范围,不限于200米还是300米这个具体的数字,只要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了,就是违反禁令了。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上所载的内容,申请人可以立即报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遇到家庭暴力第一时间报警最为重要,如果不方便报警时可以向身边最近的人呼救,当呼救有可能加重伤害时,一定要在事后第一时报警或请他人或救助机构协助报警,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论采取任何方式都是为了保证自身的安全,切记在面临家庭暴力时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尽可能的在暴力行为实施之前生效,让他成为你人身安全的保障。

如果您对家庭暴力或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相关问题,或对家庭纠纷需要咨询,可以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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