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留的宅基地上房屋被儿子翻建后拆迁了,子女之间如何分割拆迁利益?
王先生有四个子女,1999年王先生老伴去世,2011年王先生去世,留有一处宅基地,王先生生前与大儿子(王大)共同居住在此,其余三个子女不在此居住。2011年王大将房屋进行了翻建,在原有7间房的基础上加盖了7间。
2017年该房屋拆迁, 王大与拆迁办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金额:1.房屋结构、装修及设备附属物拆迁补偿费756056元。2.奖励费:200000元,包括(1)提前搬迁奖50000元;(2)工程配合奖150000元。3.各项补偿费:支付乙方的各项补偿费共计426212元。乙方的预选安置面积279.76㎡,乙方需支付的三套安置房预留款为643448元。
王大拿到拆迁补偿款后给了三个弟弟每人3万元。
2020年6月15日,王大选择安置房为401,402和501号房屋。
三个弟弟又找到王大,要求王大分割拆迁利益和安置房,老二要求一套安置房,老三老四对于补偿款数额也未能与王大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8月将王大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等额分割拆迁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拆迁款756056元应当分成四份,减去已经支付的3万元,故判决王大给三个弟弟每人159014元。
二审法院改判为王大给三个弟弟每人拆迁补偿款33005元。
焦点问题分析:
一、 王先生的遗产范围?
王大的父母去世后,其遗产并未分割,房屋一直处于共有状态。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所以父母去世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为遗产。因当时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之后该房屋经过翻建,拆迁,故其对应的拆迁利益应视为遗产的转化,由继承人共有。
二、 拆迁利益分配过一次后,三兄弟是否有权要求再次分割拆迁利益
2017年王大给三个弟弟每人3万,拆迁利益已经分配,但四人之间没有签订协议说明拆迁利益已经分割完毕,因三兄弟对此数额并不认可,认为没有分割完毕,故可再主张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如果王大给三兄弟每人3万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签订分割协议,表明遗产分配完毕,无其他争议,由四个人签字认可。
三、 如何对遗产转化的拆迁补偿利益进行分割?三兄弟是否可以主张安置房?
在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拆迁之后,应该合理区分地上房屋的利益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并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依据继承法予以处理。
房屋结构、装修及设备附属物拆迁补偿款756056元应视为遗产的转化,在继承人之间分割。
因奖励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设备移机费是给予被安置人的特定费用,故不属于遗产的转化。
而安置房利益是为了保障被安置人户有所居,应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由共同生活居住于该院的家庭成员所享有,其他三兄弟未居住于此,故不应享有相应的安置房利益。
因王大翻建房屋加加盖的七间房屋不属于遗产,但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应当按遗产的转化进行分割。
故二审法院改判王大支付给三兄弟每人33005元。
四、 翻建房屋的证据认定
1. 当事人陈述
通过对比房屋现有面积与原有面积,可以说明房屋被翻建,庭审中王大表示是自己翻建的房屋,其三兄弟未否认,故认定王大对房屋进行翻建。
2. 提供建房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大主张自己翻建了房屋,应当向法庭提供建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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