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魏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云,北京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XX商贸公司为个人独资公司,工商登记主要人员信息记载李XX为经理,魏X为监事。
原告主张: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一证通都交由被告保管,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原告发现公司多笔支出系由被告擅自向不同案外人转出,转出金额总计XXXXXX元。2019年11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交回其所持有的公司证照,遭到拒绝。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监事、高管知法犯法,多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出款项,且拒不返还公司证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主张:本人并不知道我在原告处任监事的事情,我只是帮助原告开发票和转账,认可上述支出系由其操作完成,但有部分支出为银行自动扣款。
双方争议在于,魏X转账支出涉案款项是否损害原告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魏X对外转账是公司存续、经营期间必不可少的业务支出,故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李洪云律师解析:
以上述案件为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要抓住四个要点分析和准备证据:
一、 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主体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确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其中股东董事和监事身份的审查主要以工商登记 信息为依据。本案一审时原告在工商登记的主要人员信息记载,魏X是监事,被告符合主体身份,故被告对其监事身份另案提起了诉讼。
在二审时,魏X主张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商贸公司未经其许可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登记其为公司监事,法院已判令商贸公司向工商部门变更注销其公司监事等,并出示了(2021)京02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不符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主体资格。
二、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认定
审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查是审查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使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被告在支取公司款项、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是否有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
本案中,魏X提交了北京XX公司(本案原告)与案外人徐XX的劳务合同、与案外人签订的XX服务合同、与案外人签订的XX公司委托管理服务协议、附件、报价及费用明细、案外人李XX出具的收条和身份证、以及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魏X以及案外人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基于此,法院认为魏X转账支出涉案款项的行为系因商贸公司相关业务而发生。魏X的转款行为不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即使被告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转款行为属于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等不正当使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原告还要证明该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证明损害的存在,该不正当使用资金的行为导致了公司财产损失。
本案中魏X提交了案外人徐XX诉北京XX商贸公司(本案原告)的判决书,魏X转出的款项是原告应当支付给徐XX的款项,未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害。
四、 赔偿数额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转出款项的数额即为赔偿数额,因法院认定被告转出分几笔陆续转出的款项均被认定为公司经营所需,没有侵害公司利益,故不存在赔偿。在同类案件中,如果确实被告存在挪用或侵占资金的行为,要考虑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返还挪用和侵占资金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