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4日胡某在保险代理人孙某的介绍下与中国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为自己5个月的孩子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胡某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合同签订后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2020年8月胡某带孩子就医发诊断为双侧大前庭导水管综合征,在医生的建议下,被保险人配了助听器。2021年8月25日孩子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术。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知解除保险单,不予承担保险责任,不予退还缴纳保险费,胡某通过两次向保险公司申诉,得到的同样的答复,理由是:“经审核,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约定作出上述决定。”
胡某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均得到同样答复且保险公司拒绝调解。
胡某对李洪云律师说:问过其他保险公司了,如果是因为不X信被保险公司解除了合同,孩子可能就很难再上人身保险了,我的孩子就没有保障了。
经详细了解情况,保险合同上确实存在未告知的情形,问题可能出在保险的业务员,胡某某将孩子的健康情况告知了业务员,但业务员的回复和操作导致了保险合同出了问题。
李洪云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见调解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由胡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