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诉讼母亲房产继承纠纷

2003年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拆迁,被拆迁人赵先生在拆迁过程中去世,被拆迁人的大女儿瞞着母亲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因赵先生去世,签订安置房购房协议时大女儿要求代替其母亲陈女士去签字,在其他几年子女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女儿又瞒着母亲在购房协议上添加了自己的名字,并给开发商出示了其父亲因病不能来签字,由其代理其母亲签字的承诺书,其实其父亲赵先生已经去世。

2019年8月开发商把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了陈女士名下,安置房交房后,大女儿把母亲陈女士接至自己家中共同居住,把安置房出租,租金打入了自己的账户。

共同居住期间,大女儿让母亲写了几份证明,证明安置房是由大女儿出资与母亲共同购买的,过了段时间又请来了两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作见证,让其母亲又写了一份相同内容的证明,证明安置房有她出资 ,房屋是她和母亲共有。

2019年12月大女儿带母亲到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内容为在其母亲去世后,母亲的房产份额归大女儿所有。作完公证后,2019年的某一天,陈女士在家中摔倒,大女儿将其母亲通过120送至医院后,翻找母亲的钱物,发现只有2万元,便将母亲遗弃在医院。医院工作人员报警后,由其他子女将母亲接走。

2021年3月年大女儿以其父亲去世,遗产尚未继承为由,起诉了其母亲和四个兄弟姐妹,要求确认安置房有其三分之一的产权并分割,并分割其父亲对房产的份额以及拆迁款中的困难补助等拆迁利益。

陈女士委托了李洪云律师,李洪云律师与陈女士沟通时,陈女士表示:房子属于我个人所有,没有大女儿的份额,虽然写了很多份声明还有居委会见证声明,是因为大女儿通过骂、锁家里不让不出、不给买菜,把灶具弄坏不让做饭等逼着写的。给大女儿写完声明办完公证就把我给扔医院了,现在跟着儿子住。

李洪云律师详细整理和调取证据,最终法院涉案房屋为陈女士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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