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妻拆迁安置房纠纷

张某夫妻因拆迁得了一套东城区安置房,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贷出款用于经营,因利息太高,想用儿子的名子换成低利息的公积金贷款,就把商业贷款还清了,2015年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了儿子名下,并使用了儿子儿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每个月的贷款由张某夫妻以现金方式直接还款到银行。

2021年儿媳与儿子要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儿媳认为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这套房屋。

张某老俩口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养老用,不是儿子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是买卖形式过户到儿子名下,但实际上并不是买卖贷款也是老俩口在还。

张某老俩找到李洪云律师,李律师的方案先让儿子不同意离婚,就房产纠纷由张某老俩口另行提起诉讼。

在房屋产权争议诉讼之前,李律师发现:第一,张某老俩以儿子名义用现金向银行直接还贷,证明自己在还贷难度大;第二,房屋仍有大额贷款尚未还清;第三,张某老俩口与儿子儿媳资金往来频繁;第四,房屋以儿子名义对外出租老俩口并未实际居住等等一系列影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问题;李洪云律师通过诉讼方案设计并指导老俩口补充证据后提起了诉讼。

在房屋产权争议的诉讼中儿媳主张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儿子名下,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房款已经付清,涉案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求儿子补偿400万元。

庭审中通过法官做工作,双方同意调解,老俩口认为小俩口夫妻一场愿意在100万元以内补偿儿媳,而儿媳一方坚持要求补偿400万元,因双方差距过大未调解成功,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老俩口所有,儿子儿媳限期内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至张某名下。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二审时儿媳换了一名律师,但最终二审还是维护了一审判决。但通过二审得知原告在一审聘请的律师在调解时并未向其本人告知老俩口的调解意向和数额,至使儿媳因未调解成功一分补偿都未得到,

李洪云律师最终替老俩口要回了房屋,但李洪云律师认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要以自己主观判断来替当事人做决断,律师是替当事人解决问题而不是每个案件都要图诉讼的输赢。当然在诉讼中当事人充分信任自己律师的判断而作出决策就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但这种决策应当是在律师充分告知的基础上,即使老俩口补偿的数额代理人觉得太少,也要转告当事人,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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